周某向钱某转让其持有的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该股权转让和股东的认定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74,多)

admin2014-02-21  26

问题 周某向钱某转让其持有的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该股权转让和股东的认定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74,多)

选项 A、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股东仍然是周菜   
B、在出资证明书移交给钱某后,钱某即成为公司股东   
C、在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后,钱某即成为公司股东   
D、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登记后该股权转让取得对抗效力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   
《公司法》第7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72~73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间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据此,出资证明书并不是物物权凭证,仅仅是出资证明,所以,在周某向钱某转让股份后,周某所持的出资证明书应当注销而不是交付给钱某,B项显然错误。   
该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尔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可见,股东的姓名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后,即获得了股东资格,登记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要件,故A项错误,C项正确。   
该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股东资格的对抗要件,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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