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M市A区的甲公司和位于M市B区的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M市甲公司住所地,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由原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时交付了货物,但甲公司却迟迟不支付贷款30万元。乙多次催要未果,遂向

admin2009-05-14  18

问题 位于M市A区的甲公司和位于M市B区的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M市甲公司住所地,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由原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时交付了货物,但甲公司却迟迟不支付贷款30万元。乙多次催要未果,遂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30万元。判决后,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乙公司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请求撤销原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选项 A、若乙公司向A区人民法院和B区人民法院都提起了诉讼,该案应该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B、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乙公司发现了新的证据,其只能在一审开庭前提出
C、在甲公司提出上诉但未进A区二审审理阶段,乙公司若申请财产应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D、二审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对甲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货物质量问题、应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未作出判决,应该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答案4,8

解析 《民事诉讼意见》第103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因此,C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意见》第182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据此,D项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答案是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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