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项下某一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货物为羊毛毛线,共37000磅,分两批装运,第一批20000磅,最晚于2011年4月22日交货;第二批17000磅,最晚于2011年4月27日交货。并且,L/C金额与货物数量均有5%的增减幅度。L/C受益人发运货

admin2016-06-23  29

问题 《UCP600》项下某一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货物为羊毛毛线,共37000磅,分两批装运,第一批20000磅,最晚于2011年4月22日交货;第二批17000磅,最晚于2011年4月27日交货。并且,L/C金额与货物数量均有5%的增减幅度。L/C受益人发运货物,第一批于2011年4月19日发货20000磅;第二批于2011年4月24日发货18Ooo磅。开证行拒付第二批货物的单据,拒付理由是超装。议付行认为5%的增减幅度是指对全部提交的货物而言,故提交单据相符。开证行称该幅度是指对每批货物而言,故第二批货物超装。你认为上述拒付成立吗?

选项

答案银行拒付成立。理由如下。 信用证条款中对每一批货物数量及发货时间均有详细的规定,说明进口商认为分批发货是最重要的。因而,5%的增减幅度是针对每批发货而言的,即第一批发货数量应在19000磅至21000磅之间,第二批发货数量应在16150磅至17850磅之间。并且,发货总数量也应在5%的增减幅度之内。 若进口商认为货物总数量最重要,则不会在信用证条款中对每一批发货作具体描述,只需规定货物总数量为37000磅,分批发货即可。在此情况下,出口商只需将37000磅的货物分批出运即可,每批发货数量可按合同要求或其备货情况自行掌握。在此情况下,5%的增减幅度是针对货物总数量而言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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