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A公司向巴基斯坦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fullset)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做成指示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

admin2010-06-20  39

问题 我国A公司向巴基斯坦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fullset)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做成指示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信用证内并注明“按《UCP500》办理”。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1)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的签字;(2)正本提单是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3)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试分析开证行单证不符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第(1)个理由不成立,《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无需签字。因此,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签字应认为单证相符。 第(2)理由也不成立,《UCP500》规定: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一份或一份以上正本提单,因此,本证下正本提单是一份组成应属单证相符。 第(3)个理由成立,《UCP500》规定:信用证未规定保险金额,则最低保险金额应为CIF或CIP金额加10%,本案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构成单证不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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