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规定:“诸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疏】议曰:假有人犯杖一百,合加一等,处徒一年;或应徒一年,合加一等,处徒一年半之类,是名‘就重次’。又有犯徒一年,应减一等,处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应减一等,决杖九十,是名‘就轻

admin2019-01-15  23

问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规定:“诸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疏】议曰:假有人犯杖一百,合加一等,处徒一年;或应徒一年,合加一等,处徒一年半之类,是名‘就重次’。又有犯徒一年,应减一等,处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应减一等,决杖九十,是名‘就轻次’。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疏】议曰:假有犯罪合斩,从者减一等,即至流三千里。或有犯流三千里,合例减一等,即处徒三年。故云‘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其加役流应减者,亦同三流之法。加者,数满乃坐,又不得加至于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加入绞者,不加至斩。)【疏】议曰:加者数满乃坐者,假令凡盗,少一寸不满十疋,依贼盗律‘窃盗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为少一寸,止徒一年。”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请根据本条及疏议说明对加役流加、减一等的处刑。

选项

答案对于判处加役流加、减量刑的,应适用三流之法,即加役流加一等处刑应判处绞刑;加役流减一等处刑应判处徒三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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