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不考虑情节)?(2014年卷二61题)

admin2018-06-29  26

问题 甲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不考虑情节)?(2014年卷二61题)

选项 A、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财物。为防止公安人员提取指纹,甲在丙报案前擦掉了两人留在现场的指纹
B、甲、乙是好友。乙的重大贪污罪行被丙发现。甲是丙的上司,为防止丙作证,将丙派往境外工作
C、甲得知乙放火致人死亡后未清理现场痕迹,便劝说乙回到现场毁灭证据
D、甲经过犯罪嫌疑人乙的同意,毁灭了对乙有利的无罪证据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帮助毁灭证据罪。共犯人为共同的犯罪证据进行毁灭的,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的范围包括毁灭行为、教唆他人毁灭证据的行为、为他人毁灭证据提供便利的行为,所以教唆他人毁灭证据的,属于此罪的范围。所以A项因为共同犯罪而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C项则是明显的帮助毁灭证据罪。
    B项:将证人找机会支开使其无法作证,能够是对证据的“毁灭”吗?如果持肯定态度,则是准备对“毁灭”一词进行扩大甚至类推的解释。在适用法律时,帮助当事人把证据藏起来使得司法机关一时无法查找的,也可以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但是把证人藏起来,阻止证人作证的,却应该成立独立的妨害作证罪。将该行为理解为“毁灭”,是超出了国民对“毁灭”一词的口语范围的类推解释。所以B项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D项: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毁掉,似乎是得到了被害人承诺,但是帮助毁灭证据罪本身侵犯的法益并不是被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而是公正审理案件的司法秩序利益。所以,不论是有利于当事人的、还是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毁灭其的行为都是帮助毁灭证据罪。还可以解释为,对此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即对彼方当事人不利,对其进行毁灭的,是成立对彼方当事人的“帮助毁灭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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