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2007年6月挪用单位救灾款100万元,供自己购买股票,后股价大跌,甲无力归还该款项。2008年1月,甲挪用单位办公经费70万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两周后,甲采取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 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

admin2017-03-01  25

问题 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2007年6月挪用单位救灾款100万元,供自己购买股票,后股价大跌,甲无力归还该款项。2008年1月,甲挪用单位办公经费70万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两周后,甲采取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 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甲一直未归还上述所有款项。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甲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B、甲挪用办公经费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数额为70万元
C、甲挪用办公经费后销毁账目且未归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50万元
D、对于甲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答案A,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273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其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目的和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因此A正确。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定挪用公款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5条,这里的“不退还”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因此,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能还而主观上不想还的,仍应以贪污论处。本案中,甲挪用100万炒股亏损,结果无力偿还,这就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用伪造单据、涂改账目、销毁凭证、变卖获利、赠送他人等方法,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的。说明行为人主观目的发生了变化,想永久控制财物,客观上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此CD正确,B错误。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请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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