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

admin2021-01-02  47

问题 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问题】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012/4/2部分)

选项

答案丁的“截贿”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涉及基于不法原因而取得的保管物是否属于侵占罪的对象的问题。 (1)观点一: ①如认为侵占罪的对象“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包括基于不法原因而取得的保管物。侵占罪对象的“合法的占有”财物,是指之前转移占有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中乙托甲将贿赂款送与丙,该款项属于侵占罪的对象。 ②乙非法所有其中60万元,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触犯侵占罪。 ③无论丙对10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万元都不属于丁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 ④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2)观点二: ①如认为侵占罪的对象“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应是民法上“合法的占有”财物。本案中乙托甲将贿赂款送与丙,该款项属于乙帮甲保管的赃款,占有本身非法,不属于侵占罪的对象,乙非法所有其中60万元,不能触犯侵占罪。 ②从民法上讲,10万元为贿赂款,丙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丙,因此,丁没有侵占“他人的财物”。 ③该财产在丁的实际控制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此,不能认为丁虽未侵占丙的财物但侵占了国家财产。 ④如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丙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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