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险利益原则,下列哪些当事人的投保行为无效?  

admin2014-07-18  38

问题 按照保险利益原则,下列哪些当事人的投保行为无效?  

选项 A、某甲为自己购买的一注彩票投保  
B、某乙为自己即将出生的女儿购买人寿险  
C、某丙为屋前的一棵国家一级保护树木投保  
D、某丁为自己与女友的恋爱关系投保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保险法规定的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知识。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它既可以是经济上的利益,也可以是投保人依法或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责任而产生的利害关系。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便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的成立须具备的要件包括:
(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
(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本题选项A虽是经济上的利益,但不能用金钱估计,故该投保行为无效。选项B中乙的女儿尚未出生,不存在现实的受益人,故该投保行为无效。选项D中恋爱关系不是经济上的利益,又是无法确定的利益,故该投保行为无效。选项C中丙为一棵国家一级保护树木投保,该行为符合保险利益成立的三个要件,投保行为成立。  解答本题的同时还需要提醒考生注意保险法理论中的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这较有可能成为今后出题的目标。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0W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