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A市公交公司的售票员。某日王某因工资拖欠问题与公交公司的总经理发生争吵,心中十分恼怒,便想辞职不干了。但想到这些年来应得的钱没有得到,心有不甘,便想通过其他途径弥补回来。王某发现公交公司近来的管理非常松散,即使自己不把卖票所得的全部收入上缴,也未必会

admin2014-02-27  34

问题 王某是A市公交公司的售票员。某日王某因工资拖欠问题与公交公司的总经理发生争吵,心中十分恼怒,便想辞职不干了。但想到这些年来应得的钱没有得到,心有不甘,便想通过其他途径弥补回来。王某发现公交公司近来的管理非常松散,即使自己不把卖票所得的全部收入上缴,也未必会被发现。于是在一个月的时间内,王某每次上缴票款都要扣留一定的比例,最终从票款中抽出了2000元的钱款,刚好与单位拖欠自己的工资抵销。之后王某辞职。那么应当如何评价王某的行为?(    )

选项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侵占罪
C、构成职务侵占罪
D、构成贪污罪

答案C

解析 首先,王某认为公司拖欠自己工资可以诉诸法律手段,而不可以通过截留公司财物的方式自行填补,这种行为仍然不失其“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性质。其次,本题的难点还在于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的理解和把握上。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另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由此可见,“从事公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是必须的。在本案中,王某确实在国有公司工作,但却仅具有售票员的身份。售票员的职业主要是靠提供劳力来实现的,是在管理者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之下进行的,属于与“公务”对应的“劳务”范畴。所以王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只是要求行为人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王某显然符合这一主体要求,同时他侵吞公司财物也利用了其职务便利,所以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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