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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为兄弟的甲和乙为三座平房的归属闹上了法院,在案件进行当中,法官追加了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丁则认为自己才是三座房屋中两座的主人,因此主动要求加入了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
本为兄弟的甲和乙为三座平房的归属闹上了法院,在案件进行当中,法官追加了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丁则认为自己才是三座房屋中两座的主人,因此主动要求加入了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
2014-02-27
32
问题
本为兄弟的甲和乙为三座平房的归属闹上了法院,在案件进行当中,法官追加了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丁则认为自己才是三座房屋中两座的主人,因此主动要求加入了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丙与本诉之标的没有直接关系,丁则相反,所以丁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本案有权对原告甲起诉的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的只有乙
C、如果法院最后判决丙承担义务,那么丙就和丁一样有权上诉
D、法院只能追加丙作为第三人,而不能追加丁作为第三人
答案
1,2,4,8
解析
第三人在民事诉讼法上被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前者与本诉的标的有直接法律关系,即针对本诉标的有权利义务存在,它的诉讼地位基本类似于原告,上诉权等都是完整充分的,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是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于本诉标的不存在权利义务,其上诉权仅在被判决承担责任之际方能实现。可见A和C正确。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一般只有被告可以,因为原告要对自己选择起诉的法院负责,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不是本诉当事人,不可提出管辖异议,他如果对管辖不满可以另案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更没有资格提出管辖异议,因此B正确。法院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追加,后者也可以自主申请参加诉讼,但不能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后者地位相当于原告,是否起诉、起诉谁、到哪里起诉是其诉权处分上的自由,自然只能自己申请加入诉讼而不能追加,因此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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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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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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