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50万元,借期2年,乙要求提供担保,丙用价值50万元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丙、丁如何承担担保责任。现甲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对于乙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2-01-27  29

问题 甲向乙借款50万元,借期2年,乙要求提供担保,丙用价值50万元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丙、丁如何承担担保责任。现甲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对于乙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乙应先买现对丙的质权
B、乙既可以请求丙承担担保责任,也可以请求丁承担担保责任
C、如丙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先向甲追偿
D、如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迳行向丁按份额比例追偿

答案B,D

解析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因债务人甲没有提供物保,丙、丁的地位是平等的,乙既有权请求丙对5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也有权请求丁对5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故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第三人的追偿权没有顺序限制,既可以全额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迳行按照内部的份额比例向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追偿,故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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