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admin
2017-03-07
34
问题
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二—19,单)
选项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中甲参与了盗窃的共谋,共谋行为使得参与者彼此都强化了犯意,已经形成共同犯罪。甲虽然后来表示不再参与实行行为,但其先前的共谋行为和帮助行为对最终的盗窃结果仍然起作用。
对共同犯罪既遂的处理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即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定结果的发生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论处。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正犯实行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正犯就是中止犯;其他没有自动中止犯罪意图与犯罪行为的正犯,则是未遂犯。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均不成立中止犯,而应成立既遂犯。因为共同正犯者之间具有相互利用、相互补充的关系,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即使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也不能认为中止了“犯罪”。
甲没有能够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出现,单纯自身的退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共犯人乙的盗窃罪既遂,同案犯甲也承担既遂的责任,故D项正确。或者说,本案中,甲没有切断其本人对共同犯罪的原因力,故仍然成立盗窃罪的犯罪既遂。本题答案为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nl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目前,我国开始了新一轮的司法改革,选取了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赵某被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为由罚款400元,赵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对赵某的复议申请未予答复。请回答下列问题。关于本案的复议机关、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
以下经营者的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有:
契约是中国古代法律中重要的民事制度,关于古代契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法国人查理欲在中国申请设立一家外资企业,依据《外资企业法》及其相关规定,下列对其出资的要求,正确的有: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100台彩电,总标的额30万元,乙公司向甲公司预先支付了6万元定金。同时约定,不履行合同的,应支付10%的违约金,现因丙公司违约未向甲公司供货,致甲公司不能履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泰阳公司欲新建一批楼盘,但资金不足,于是打算采取预售方式,先获取一笔资金支持后期建设,如果您是被咨询的律师,下列哪些选项是可以向泰阳公司提供的建议?
周某自己挣钱买了一套房子,其父再婚又离婚后无房可住,便来投靠周某。后父子不和,周某起诉让父亲搬走。一审法院从保护所有权的角度出发,认为儿子享有房屋产权判决父亲搬出;二审法院却从“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和对公序良俗的理解出发,认为父亲有随周某居住的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下列选项中的哪些机关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
随机试题
求微分方程x2y’=xy-y2的通解.
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的原则不包括()。
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
上述材料质量标准应达到( )。由于甲供应商与丙施工单位之间的供货合同未约定交货地点,则甲供应商备齐材料后,( )。
下列关于保证最低收益产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某公司为整车厂提供配套的真皮座椅,在安装过程中经常出现座椅局部起皱的现象。为此,公司成立了QC组解决这个问题。由于该问题的形成与皮质的好坏、皮料的裁剪和缝纫、海绵芯的形状与尺寸、安装人员的技能等众多因素有关,因此小组的工作划分为调查收集现场数据、分析主要原
关于辩护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数据库管理技术发展过程中,文件系统与数据库系统的重要区别是数据库系统具有()。
A、Acceptthejobofferfromthebookstore.B、Acceptthejobofferfrom1BM.C、IntheholidayworkinIBMandinthenextschool
BarackandMichelleObamaunderstandtheheavyburdenofstudentloandebt.TheObamasdidnotpayofftheirstudentloansuntil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