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哪项不是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限内的事项?

admin2009-01-19  26

问题 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哪项不是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限内的事项?

选项 A、参加与特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
B、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有权实行出入境管制
C、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
D、经中央批准,允许外国设立领事机构

答案4

解析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所以A项不当选。该法第154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上述护照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所以B项不当选。该法第157条规定:“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尚未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根据情况允许保留或改为半官方机构。尚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国家,只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民间机构。”所以D项不当选。该法第155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所以C项错误,故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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