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为未成年人,法院书记员到其住处送达起诉书副本,徐某及其父母拒绝签收。关于该书记员处理这一问题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70题,多选)

admin2018-03-24  31

问题 被告人徐某为未成年人,法院书记员到其住处送达起诉书副本,徐某及其父母拒绝签收。关于该书记员处理这一问题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70题,多选)

选项 A、邀请见证人到场
B、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该书记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C、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D、将起诉书副本留在徐某住处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送达。关于诉讼文书送达时的拒收,《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故,A选项是正确的。
《最高法解释》第167条第3款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故,CD选项正确。
B选项,错误之处在于是不应当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情况,而应该是在“送达回证”上注明。起诉书副本是要送达被告人的,书记员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拒收情况其实也是无意义的。故,B选项是错误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kc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