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下列行为中,可以作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是( )。
下列行为中,可以作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是( )。
admin
2009-09-27
24
问题
下列行为中,可以作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是( )。
选项
A、债务人某甲在其父亲死亡后,拒绝接受继承的行为
B、债务人某乙以自己财产为自己的亲戚李某从银行贷款设定担保,由于李某打算贷款炒股,风险极大,有可能损害某乙的债权人的利益
C、债务人某丙捡到他人的钱包又将其返还给他人,并且还拒绝他人给付他的酬金的行为
D、债务人某丁自己本身就比较贫困,却还收养了一个孤儿的行为,有可能害及债权
答案
B
解析
撤销权的标的是债务人实施的使自己的责任财产予以减少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应是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在实务中,这些行为具体包括:(1)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3)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行为;(4)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行为;(6)债务人无偿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7)债务人与某一债权人恶意串通,将自己的全部财产抵押给某一债权人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撤销权的标的应是财产行为,而且应是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予以减少的行为,不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予以增加的行为不为撤销权的标的,如债务人放弃继承、放弃受遗赠、放弃赠与。债务人的身份行为也不得撤销,如收养行为,婚姻行为。本题中,A选项属于债务人不使自己的责任财产予以增加的行为,故不得撤销;C选项与A选项相同,故不得撤销;D选项属于身份行为,不得撤销。只有B选项属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故属于撤销权的标的。故本题答案为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Zq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某大型国有企业A,欲转换经营机制,与省外的国有企业B、C共同筹划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同意后,成立募集小组,着手建立股份有限公司。该募集小组在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界定产权、评估资产后,制作了公司章程。将
试述追索权两方当事人。
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试述保险合同的解除。
简析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简述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
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刘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题)。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
为了减轻香港的人口压力,早在香港特区成立多年前,中央人民政府就主动控制内地赴港人数,特别是对于赴港定居的人数严加控制。回归后,这个政策仍然不变,仍维持严格审批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港人”)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在香港
随机试题
合理的系统结构设计要满足的条件不包括()
成功源于科学的激励方法斯坦格公司是一家生产各种农业化学品的大型公司,具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其经营着世界上最大的化工厂,并在35个国家中拥有300多家分公司和合资经营企业及各种工厂,拥有雇员13万人。斯坦格公司之所以能够在百年经营中兴旺不衰,在很
鱼精蛋白硫酸盐可与体内肝素结合而使肝素失去抗凝血能力,适用于肝素过量而引起的出血。1mg鱼精蛋白硫酸盐可中和肝素
在潜水作业的条件下,潜水员体内矿物质代谢受到较明显影响的是
患者,女,因重度甲状腺功能亢进手术治疗后痊愈,拟出院。护士对患者的出院健康指导除外
在流行性出血热疫区,对200名野外工作者进行疫苗接种以预防该病的试验,经过该病的流行季节后,结果表明85%的疫苗接种者未得病,由此研究者认为
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25题,单选)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清末北洋水师的提督是()。
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