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基层法院就郭某敲诈勒索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判处郭某有期徒刑4年。对于一审中的下列哪些情形,二审法院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6年卷二73题,多选)

admin2018-03-24  27

问题 某基层法院就郭某敲诈勒索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判处郭某有期徒刑4年。对于一审中的下列哪些情形,二审法院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6年卷二73题,多选)

选项 A、未在开庭10日前向郭某送达起诉书副本
B、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C、公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D、应公开审理但未公开审理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发回重审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据此,C不属于这些法定情形,不当选,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故未在开庭10日前向郭某送达起诉书副本,并未违反法律规定,A无需发回重审,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本题郭某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显然,应该组成合议庭审理,B选项一人独任审理,显然属于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因此应当发回重审,B选项当选。故本题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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