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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
admin
2014-07-03
24
问题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
C
解析
本题首先排除D项,因为意外事件是由无法预见的原因引起的;而本意中油饼所含的剧毒是行为人亲胄投放的:,行为人对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应当能够预见的,所以不成立意外事件;此外朱某在投毒后,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少毒,采取了积极的预防措施,即将儿子进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因此朱某在主观上并不希望其儿子也中毒身亡,同时也没有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对其儿子的死亡,不能成立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所以A项、B项也是错误的。本题中朱某是在已经预见危害后果的情况下,采取了预防措施并轻信所采取的措施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根据《刑法》关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理论,应当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正确答案应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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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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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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