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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抢劫被某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2004—卷二—63,多)
甲因抢劫被某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2004—卷二—63,多)
admin
2014-02-25
27
问题
甲因抢劫被某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2004—卷二—63,多)
选项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
B、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
A,D
解析
本题考查侦查期间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理。(1)《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1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应当排除。
(2)《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根据该条的规定,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某甲身份之日起计算,而且不停止对某甲侦查取证,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A、D两个选项是正确的。本题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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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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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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