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5日,国际银行和厚泰公司、晓升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厚泰公司贷款港币80万元,晓升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国际银行依约给厚泰公司发放港币80万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厚泰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

admin2013-12-08  23

问题 2008年2月15日,国际银行和厚泰公司、晓升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厚泰公司贷款港币80万元,晓升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国际银行依约给厚泰公司发放港币80万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厚泰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晓升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国际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厚泰公司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晓升公司的担保已过保证期限,因此免除担保责任。晓升公司未提起上诉。
如果国际银行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根据新的证据审理后将案件发回重审,则下列做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无须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
B、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需要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
C、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
D、不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

答案B,D

解析 《民事审判改革规定》第3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对案件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不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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