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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1998年2月10日,王某立下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了自己的小儿子甲并办理厂公证;2000年3月1日,王某觉得将全部财产给甲对其他孩子不公平,便将遗嘱改为:将财产的1/2留给甲,剩余的1/2由其他两个儿子乙、丙和女儿丁平分,遗嘱改后王某没有办理公证。2
1998年2月10日,王某立下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了自己的小儿子甲并办理厂公证;2000年3月1日,王某觉得将全部财产给甲对其他孩子不公平,便将遗嘱改为:将财产的1/2留给甲,剩余的1/2由其他两个儿子乙、丙和女儿丁平分,遗嘱改后王某没有办理公证。2
admin
2013-12-28
26
问题
1998年2月10日,王某立下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了自己的小儿子甲并办理厂公证;2000年3月1日,王某觉得将全部财产给甲对其他孩子不公平,便将遗嘱改为:将财产的1/2留给甲,剩余的1/2由其他两个儿子乙、丙和女儿丁平分,遗嘱改后王某没有办理公证。2007年4月,王某病重,在病重期间王某的女儿丁悉心照顾,工某很感动,对于称其全部财产由丁继承。一个月后,王某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根据王某门头遗嘱,王某的财产应由丁继承
B、应以公证遗嘱为准,王某的财产应由他的小儿子继承
C、王某已经对公证遗嘱进行了修改,应以修改以后的遗嘱为准
D、王某的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答案
2
解析
《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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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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