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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2012年9月,某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李某、周某二人于2010年7月违法超生第二胎,作出要求其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的决定。二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二第81题)
2012年9月,某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李某、周某二人于2010年7月违法超生第二胎,作出要求其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的决定。二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二第81题)
admin
2015-04-24
28
问题
2012年9月,某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李某、周某二人于2010年7月违法超生第二胎,作出要求其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的决定。二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二第81题)
选项
A、加处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12万元
B、本案为共同诉讼
C、二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0年7月,到2012年9月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究责任的期限,故决定违法
D、法院不能作出允许少缴或免缴社会抚养费的变更判决
答案
A,B
解析
关于滞纳金的限额,《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本案中,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李某、周某缴纳的金钱给付义务便是12万元,因此,对其加处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12万元。A选项正确。
关于共同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据此,共同诉讼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对同一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二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本案中李某、周某二人因对同一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行为提起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故B选项正确。
关于社会抚养费,首先,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因此,应当明确社会抚养费性质上属于行政性收费。其次,社会抚养费不是行政处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因此,计划生育对公民来说不是强制性义务,而是倡导性义务。对倡导性义务的违反与行政法上“违法”的内涵并不一致,因为人们行使生育权并没有侵犯国家的法律秩序,超生只是阻碍国家的人口发展规划,因此,并不是违法行为。而且同法第4l条第1款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该条文并没有采用“违反”一词,只是说“不符合”,这也反映立法对于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未建立在违法的基础之上。而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因此社会抚养费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既然不是行政处罚,对其就不能适用行政处罚的时效制度。故C选项错误。
关于变更判决,《行政诉讼法》第77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可知,变更判决不仅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也适用于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情况,本题如果社会抚养费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法院可以适用变更判决。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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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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