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中年丧妻,生有子乙、丙、丁,女戊。甲曾立下遗嘱,指定由丙继承2万元,戊继承3万元。甲去世后,遗有现金8万元。丙分得2万元,戊分得3万元,剩余3万元由乙丁均分。分割完毕后,甲的债权人请求偿还6万元。问该债务如何偿还?( )
甲中年丧妻,生有子乙、丙、丁,女戊。甲曾立下遗嘱,指定由丙继承2万元,戊继承3万元。甲去世后,遗有现金8万元。丙分得2万元,戊分得3万元,剩余3万元由乙丁均分。分割完毕后,甲的债权人请求偿还6万元。问该债务如何偿还?( )
admin
2022-03-16
27
问题
甲中年丧妻,生有子乙、丙、丁,女戊。甲曾立下遗嘱,指定由丙继承2万元,戊继承3万元。甲去世后,遗有现金8万元。丙分得2万元,戊分得3万元,剩余3万元由乙丁均分。分割完毕后,甲的债权人请求偿还6万元。问该债务如何偿还?( )
选项
A、由乙丁各偿还1.5万元
B、由丙偿还1.2万元,戊偿还1.8万元
C、由丙戊各偿还1.5万元
D、由乙丙丁戊各偿还1.5万元
答案
A,B
解析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本题中,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6万元,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即由乙丁各偿还1.5万元。剩余的3万元债务由遗嘱继承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即由丙戊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故由丙偿还1.2万元,戊偿还1.8万元。选项AB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Px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14题)
甲为父亲祝寿宴请亲友,请乙帮忙买酒,乙骑摩托车回村途中被货车撞成重伤,公安部门认定货车司机丙承担全部责任。经查:丙无赔偿能力。丁为货车车主,该货车一年前被盗,未买任何保险。关于乙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24题)
下列哪些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行使留置权?(2015年卷三55题)
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11题)
甲、乙两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万元研发费用,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设备出售给甲公司,价格暂定为100万元,具体条款另行商定。乙公司完成研发生产后,却将该设备以120万元卖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
甲欠乙30万元到期后,乙多次催要未果。甲与丙结婚数日后即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甲婚前的一处住房赠与知悉甲欠乙债务的丙,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乙认为甲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为此向律师支付代理费2万元。下
李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5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王某辩称,已还2万元,李某还出具了收条,但王某并未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李某10万元并支付5000元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一审期间未找到
大界公司就其遗失的一张汇票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经审查受理案件并发布公告。在公告期间,盘堂公司持被公示催告的汇票向法院申报权利。对于盘堂公司的权利申报,法院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83题)
甲公司与丙公司之前存在借款关系。丙公司因资金周转紧张向甲公司借款60万元。乙公司欠丙公司货款60万元。后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并负担了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该笔货款支付义务。现甲公司想抵销这笔债务,则:()
随机试题
已知直线l:若平面π过点M(一2,9,5)且与l垂直,求平面π的方程.
2006年9月1日凌晨1时许,刘某(1990年9月1日出生)从窗户进入某公寓实施盗窃,窃得财物5000元,正准备从正门离开时,恰逢主人李某下夜班回到家,刘某趁李某开门的一刹那,夺门而出,李某愣一下后,紧随追来,刘某见李某越追越近,就掏出一把三棱刮刀,转身刺
在台湾,典权约定期限,不得超过()。
国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 ),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作为登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文件。
下列各项中,能够导致企业留存收益减少的是()。
“我们假定教育的目的在于使个人能继续他们的教育,或者说,学习的目的和报酬是继续不断生长的能力”,体现了()的观点。
下列关于信息技术说法正确的是:
SuccessStoriesOneofthemostsuccessfulfashioncompaniesintheworldisBenetton.TheBenettonfamilyopenedtheirfirsts
Howdopeopleshowtheirfondnessofinformation?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