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30万元到期后,乙多次催要未果。甲与丙结婚数日后即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甲婚前的一处住房赠与知悉甲欠乙债务的丙,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乙认为甲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为此向律师支付代理费2万元。下

admin2018-07-03  30

问题 甲欠乙30万元到期后,乙多次催要未果。甲与丙结婚数日后即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甲婚前的一处住房赠与知悉甲欠乙债务的丙,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乙认为甲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为此向律师支付代理费2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58题)

选项 A、《离婚协议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B、如甲证明自己有稳定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产可供还债,法院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C、如乙仅以甲为被告,法院应追加丙为被告
D、如法院认定乙的撤销权成立,应一并支持乙提出的由甲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请求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债权人撤销权。《民法总则》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甲婚前的一处住房赠与知悉甲欠乙债务的丙,丙仅仅是知悉,并无串通行为,故该协议并没有无效事由,A项错误。《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如甲证明自己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产可供还债,则并未“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权,B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故C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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