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2006年9月1日凌晨1时许,刘某(1990年9月1日出生)从窗户进入某公寓实施盗窃,窃得财物5000元,正准备从正门离开时,恰逢主人李某下夜班回到家,刘某趁李某开门的一刹那,夺门而出,李某愣一下后,紧随追来,刘某见李某越追越近,就掏出一把三棱刮刀,转身刺
2006年9月1日凌晨1时许,刘某(1990年9月1日出生)从窗户进入某公寓实施盗窃,窃得财物5000元,正准备从正门离开时,恰逢主人李某下夜班回到家,刘某趁李某开门的一刹那,夺门而出,李某愣一下后,紧随追来,刘某见李某越追越近,就掏出一把三棱刮刀,转身刺
admin
2009-04-23
34
问题
2006年9月1日凌晨1时许,刘某(1990年9月1日出生)从窗户进入某公寓实施盗窃,窃得财物5000元,正准备从正门离开时,恰逢主人李某下夜班回到家,刘某趁李某开门的一刹那,夺门而出,李某愣一下后,紧随追来,刘某见李某越追越近,就掏出一把三棱刮刀,转身刺向李某腹部,造成李某重伤。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选项
A、刘某构成抢劫罪
B、刘某人户及致李某重伤均属于《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C、对刘某应以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定罪处罚
D、对刘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
1,2,4,8
解析
刑法所规定的“周岁”,是指实足年龄,应当以生日为界限。已满16周岁是指过了16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是已满16周岁。本题目中,刘某实施犯罪时正好为16岁生日当天,所以应认定为行为时未满16周岁的来成年人,属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对盗窃行为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所以,在本案中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的规定。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对于刘某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所以A、B、C选项都是错误的。此处应当注意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入户”的规定,即“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本题中仅将此作为干扰项,但该规定需认真掌握,应注意其在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中的应用。
D选项的判断,可以直接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比得出D项是错误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gn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英国客轮“女皇号”和德国货轮“汉堡号”在海上发生碰撞,德国方负完全责任,双方因此产生损害赔偿纠纷。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应根据()原则处理双方纠纷。
下列诸法律关系中,国家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依法享有豁免权的有:
我国甲公司和A国乙公司之间订有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B国的Z仲裁机构仲裁。后来双方就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纠纷,乙公司即向Z仲裁机构提起仲裁,Z仲裁机构作出一份仲裁裁决。乙公司即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目前各国用来解决物权关系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但这一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在适用上存在一些例外,下列何种情形并非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
某甲与某乙系美国某跨国公司在中国北京所设子公司的业务主管。1999,年9月,二人因业务需要同去加拿大出差,某甲在加拿大驾车不慎冲出公路,撞到一墙上,致使某乙严重受伤。回北京后,二人就伤害赔偿额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对此,法院可以适用的法律有:
我国《选举法》规定的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组织机构不包括:
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表述错误的有: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有关法规“批准”生效的情形哪一个是错误的?()
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
某私营企业从社会招收10名工人,同时招收了3名15周岁的工人,4名妇女因性别原因而未被录用,另有一名正在休产假的妇女也被辞退。新招收的工人要求组织工会,经理以私营企业不应有工会为由未允。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上述做法哪些是错误的?()
随机试题
患者男,22岁。因发热、伴淋巴结无痛进行性肿大2个月入院。既往元输血史。入院后确诊为非霍奇金淋巴瘤。给予化疗和放疗治疗后,病情明显好转。3个月后又复发、高热、伴消化道出血。淋巴结、肝、脾大。化验全血细胞减少,周围血见到幼稚淋巴细胞,骨穿确诊为淋巴瘤合并淋巴
黄曲霉毒素B1,对动物是
下面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考核,说法错误的是()。
()负责保证商业银行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董事会职权的是()。(2015年)
3XX代表的是()的国道公路。
“九品中正制”始于()。
在时间判断方面,下列感觉通道的精确性从高到低依次是
下列关于计算机的叙述中,不正确的一项是
A.TheHospitalitySectorJ.RestaurantServiceB.IntroductiontoReceptionK.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