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万元贷款。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7题)

admin2015-04-23  28

问题 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万元贷款。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7题)

选项 A、10万元
B、9万元
C、8万元
D、7万元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债权质权设立后,债务人对出质人享有的抵销权会不会因为债权质权的设立而受到影响。首先,根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可知,本题中,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2万元债务,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10万元债务,因该两笔债务属于到期债务,且种类、品质相同,无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况,故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抵销2万元债务。其次,根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知,《物权法》规定债权可以出质。甲可以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丙银行。
   那么,甲公司将债权出质后,乙公司享有的抵销权是否因为债权质权的设立而受到影响?对此,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务人对出质人享有的抵销权或抗辩权不应因为债权质权的设立而受到影响。这是因为:(1)债权质权是质权人与出质人通过质押合同设立,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该合同仅得约束出质人与质权人,不得为债务人设定义务,限制债务人对出质人享有的权利。法定抵销权是法律赋予债务人对出质人的权利,不因质权人、出质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被限制或剥夺。(2)根据物权法定的理论,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都应该由法律直接规定,现行《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债权质权可以强大到限制第三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抗辩权等基于债权债务而享有的权利,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债务人的法定权利均不受影响,不存在债权质权优先于第三债务人的抵销权的依据。按照上述民法理论,本题中,当甲公司将对债权出质给丙银行后,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的抵销权也不应因为债权质权的设立而受到影响。故乙公司可向债权人丙银行提出抵销,10万元债权数额被抵销2万元后,丙银行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为8万元。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A、B、D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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