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第37题)
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第37题)
admin
2021-08-03
35
问题
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第37题)
选项
A、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B、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C、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D、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答案
D
解析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本案是物件致害的侵权诉讼,《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4)项规定,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88条又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除非堆放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对物件致害的侵权责任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本案属于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侵权人也即被告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受害人也即原告甲应当承担侵权行为事实、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据此可知,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甲受损害的事实以及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原告甲承担。因此,选项A、B、C的表述是正确的,但不符合题意,不当选。对于选项D,因为本案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对于乙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的事实,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所以,选项D表述错误,符合题意,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ON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05年司考.卷三.单1)
某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授权其上海分公司在50万元以下提供保证。某实业公司因向银行贷款100万元,请上海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上海分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盖章,后实业公司只归还40万元贷款,余款未能支付。银行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份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以下关于
甲于2000年10月10日向乙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2002年10月16日。甲还没有还款。乙经调查,发现甲家里除了一台黑白电视机没有什么值钱的。但甲帮丙运输百货,丙还有2万元运输费未付,已到期近7个多月。由于丙是甲的亲戚,甲不好意思向丙要钱,
依照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交付货物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地应为()。
甲演出公司与当红歌星乙签订演出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应于12月30日向乙支付出场费2万元,乙须于元旦晚上为甲公司举办的新年晚会演唱歌曲。12月29日,乙因车祸需立即手术,预计住院3个月。则甲公司()。
甲将其随身听交乙修理,双方就履行期无约定,乙修好后,甲请求乙交付,此时乙得主张()。
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前,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甲欲和乙订立保管合同,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哪些形式?()
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区别的叙述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聖王在上而民不凍飢者,非能耕而食之,織而衣之也,為開其資財之道也。故堯、禹有九年之水,湯有七年之旱,而國亡捐瘠者,以畜積多而備先具也。今海內為一,土地人民之秉,不避禹、湯,加以亡天災數年之水旱,而畜積未及者,何也?地有道利,民有餘力。生榖之土未盡
根据产权清晰的要求,国有企业改革中应该有()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有权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部门是()。
下列关于组合机床与专用机床和通用机床相比具有的特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若要进行配合度检验,需要计算卡方值,其中最关键的步骤是()
设z=xg(x+y)+yφ(xy),其中g、φ具有二阶连续导数,则=________。
______is the address of.a variable or a variable in which the address of another variable is stored.
数据管理技术发展阶段中,人工管理阶段与文件系统阶段的主要区别是文件系统
数据库中有"商品"表如下:要查找出"40"号部门单价最高的前两条记录,正确的SQL命令是( )。
HowtoSpeakGoodEnglishManylearnershavedifficultyincommunicatingduetothelackofconfidenceandrightmethods.T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