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 )

admin2014-07-03  25

问题 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侯某涉嫌抢劫罪,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市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交该市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某区检察院应当通过某市检察院退回某市公安局
B、管某涉嫌盗窃一案,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后改变了管辖,改变管辖后还可再依照法定程序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C、裴某故意伤害一案,某法院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裴某可能有检举立功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遂建议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D、人民检察院审查某区公安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的万某涉嫌强奸一案,认为犯罪事实不清楚,遂对该案进行侦查后决定批准逮捕

答案2,8

解析 《高检规则》第271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因此,此时A项中可以补充侦查的机关只有某区检察院和某市公安局,如果要退回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应经某市检察院。B项中改变管辖前后补充侦查次数超过两次,是错误的。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高法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六机关规定》第2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所以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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