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公司(非国有)的帐户将这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公司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仍同意为该资金转帐提供帐户,并在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

admin2014-02-27  22

问题 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公司(非国有)的帐户将这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公司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仍同意为该资金转帐提供帐户,并在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38万美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汇往甲公司在香港的帐户。乙公司的行为构成:(   )。

选项 A、走私罪(共犯)
B、洗钱罪
C、逃汇罪
D、单位受贿罪

答案2

解析 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知是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属于洗钱行为,并且洗钱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因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应选B答案。乙公司是在甲公司走私汽车以后帮其将钱转往境外,事前并未通谋,因此这一行为不属于《刑法》第156条规定的走私罪的共犯。A项不应选。根据《刑法》第190条的规定,逃汇行为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题中,乙公司虽然也属于逃汇行为,但这种帮助甲公司将犯罪收益转化为合法收益的行为被法律专门规定为洗钱罪,因而不再构成逃汇罪,答案C是错误的。乙公司非法获取的400万元系所谓手续费,由于单位受贿罪是特殊主体,乙公司是非国有公司,因而也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答案D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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