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张三为骗取李四的钱财,临摹李四的笔迹伪造了一份署名李四、内容为“今借张三人民币捌万元”的假借条,并盗用李四的私章加盖,并向某法院起诉要求还款,还在诉讼过程中指使同事王五作伪证证明李四曾向张三借款。一审法院判决李四限期归还张三借款,二审法院经再次笔迹鉴定判决
张三为骗取李四的钱财,临摹李四的笔迹伪造了一份署名李四、内容为“今借张三人民币捌万元”的假借条,并盗用李四的私章加盖,并向某法院起诉要求还款,还在诉讼过程中指使同事王五作伪证证明李四曾向张三借款。一审法院判决李四限期归还张三借款,二审法院经再次笔迹鉴定判决
admin
2008-06-12
31
问题
张三为骗取李四的钱财,临摹李四的笔迹伪造了一份署名李四、内容为“今借张三人民币捌万元”的假借条,并盗用李四的私章加盖,并向某法院起诉要求还款,还在诉讼过程中指使同事王五作伪证证明李四曾向张三借款。一审法院判决李四限期归还张三借款,二审法院经再次笔迹鉴定判决张三败诉,遂案发。则张三的行为构成( )
选项
A、诈骗罪
B、伪证罪
C、伪造有价票证罪
D、妨害作证罪
答案
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张三是原告,不是伪证罪的主体,故B选项亦不正确。假借条不属于有价票证的范畴,故C选项亦错误,通过排除法可以选出D为正确选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YpS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T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t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仪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德国法,此批货物由新加坡籍货轮“比西”号承运,并投保了一切险。“比西”号在印度洋公海航行时与巴拿马籍货轮“丽莎”号相撞。“比西”号船长为了避免该轮沉没采取了自愿搁浅的
关于暂保单的法律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
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37题)
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题)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应当如何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2006年试卷三第
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程序转换,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彭兵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依公司章程规定,其任期于2017年3月届满。由于股东间的矛盾,公司未能按期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此后对于公司内部管理,董事间彼此推诿,彭兵也无心公司事务,使得公司随后的一项投资失败,损失10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
湘星公司成立于2012年,甲、乙、丙三人是其股东,出资比例为7:2:1,公司经营状况良好。2017年初,为拓展业务,甲提议公司注册资本增资1000万元。关于该增资程序的有效完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某公司计划在天堂湖的湖滨建设集医疗、康复、养老和度假为一体的大型颐养小镇。该湖滨的土地为某县红光村的农田,该公司就如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召开会议。会议上的下列哪一说法是合法的?()
随机试题
下列属于货币性权益的项目有()
下列不属于进口设备的从属费用的是()
糖尿病肾病特异性的病理改变是
已知两个投资方案,则下面结论正确的有()。
某工程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0万元,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类,该工程事故属于()。
会计处理方法通常包括()。
关于事业单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
关于法的国家强制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有意义学习
TaskOne—Theindustriestheyreported•Forquestions13-17,matchtheextractswiththeindustries,listedA-H.•Foreach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