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题)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应当如何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2006年试卷三第

admin2021-08-03  29

问题 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题)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应当如何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2006年试卷三第25题)

选项 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股东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39条的相关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依此,杨某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因此A选项杨某的做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结合题干可知,杨某的这种罢免执行董事(何某)的方式实际上并不可行,因为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即使召开临时股东会,依据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会也不可能通过罢免何某的决定,公司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综上,作为一道单项选择题,A项不是最佳选项,不应入选。
    B项考查的是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该制度是指当股东会作出对股东利益关系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其所持有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依据仅限于上述列举的各种情形,并不包括本题所述情形,因此B项提供的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的救济途径于法无据,是错误的。
    本题C、D选项均考查“股东代表(派生)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他人,尤其是受到控股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侵害人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之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本题中,何某行为已经侵害公司利益,杨某向监事姜某反映情况,而姜某怠于履行职责,在已经穷尽了公司内部救济的情况下,杨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其原因在于股东并非公司机关,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代表关系,故不能以公司名义起诉。C项错误,不应入选。D项正确,应入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IN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