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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下列哪些行为应认定为共犯?
下列哪些行为应认定为共犯?
admin
2012-12-22
25
问题
下列哪些行为应认定为共犯?
选项
A、外国人甲为宗教极端分子,积极向在我国频频实施民族分裂活动的极端主义组织提供大量现金和物资的支持,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
B、甲明知乙等人从事爆炸、暗杀等恐怖活动,而提供大量现金和物资的支持,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罪
C、甲明知乙等人从事爆炸、暗杀等恐怖活动,而提供大量现金和物资的支持。某日恐怖分子乙找到甲,说打算制造一个汽车炸弹在镇政府门前爆炸,但没有找到合适的汽车。甲就将自己,的一辆箱式小货车送给乙。乙用该车制造炸弹并在镇政府门前引爆,造成多人伤亡。对甲应当按照资助恐怖活动罪和爆炸罪实行数罪并罚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为了使黑社会组织成员乙、丙逃避查处,为乙、丙通风报信、阻碍他人举报
答案
C
解析
分则特别规定。对“资助”型犯罪一般不适用共犯规定。刑法规定有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120条之一,即《刑法修正案(三)》第4条)等资助型犯罪。(1)一般情况下不按共犯处罚。资助他人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帮助)行为之一,具有共犯性质;但是在法律特别将该种资助行为规定为特定犯罪时,通常不按照有关犯罪(被资助人)的共犯(帮助犯)论处,这种资助一般是对“人或组织”的财力、信息等的资助,而不包括对具体恐怖行动的帮助。例如,甲知道某人或某组织从事恐怖活动,向其捐钱,被该组织或个人用于恐怖犯罪,属于资助行为。 (2)不能排除认定为被资助人共犯的情形。这种资助不应包括对“具体”恐怖犯罪行动的“直接”资助。如果事先通谋,对某项具体恐怖行动进行直接的人力、财力的帮助,应当按照该项罪行的共犯论处。例如,甲明知乙是恐怖组织人员正策划在某广场进行爆炸活动,为乙提供一辆汽车用于制造汽车炸弹并在该次爆炸中实际使用。对甲的行为应当以该爆炸案的共犯论处。刑法中资助型犯罪还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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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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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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