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刘某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两人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80多万元。对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admin2014-05-30  29

问题 赵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刘某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两人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80多万元。对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选项 A、赵某定职务侵占罪,刘某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赵某定职务侵占罪,刘某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赵某定职务侵占罪,刘某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刘某定贪污罪,赵某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答案C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赵某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物的副总经理,刘某是该公司的财务主管,应认定为赵某是主犯。因此,本题的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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