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公司向J银行贷款30万元,由N公司出面作为担保人,但是合同里面并未明确约定保证责任的类别。期满之后M公司无力还债,J银行明知M公司濒临破产无力还钱,所以直接向法院起诉N公司,希望N公司偿还全部借款。关于此案,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dmin2008-06-12  29

问题 M公司向J银行贷款30万元,由N公司出面作为担保人,但是合同里面并未明确约定保证责任的类别。期满之后M公司无力还债,J银行明知M公司濒临破产无力还钱,所以直接向法院起诉N公司,希望N公司偿还全部借款。关于此案,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将M公司作为被告,N公司作为第三人
B、将N公司作为被告,M公司作为第三人
C、将N公司作为被告,M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D、仅将N公司作为被告

答案D

解析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如果保证责任不明确的话,将被视为连带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因为连带责任本身就意味着债权人起诉上的有选择权,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地位是一样的。《民诉意见》第53条也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可见本题应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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