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某诉赵某欠款案开庭审理的过程中,金某当庭出示了刘某写的一封信,内容为:赵某于两个月前告诉自己其向金某借款5000元用来买电脑。则这封信从理论上说属于( )。

admin2009-05-14  47

问题 在金某诉赵某欠款案开庭审理的过程中,金某当庭出示了刘某写的一封信,内容为:赵某于两个月前告诉自己其向金某借款5000元用来买电脑。则这封信从理论上说属于(    )。

选项 A、直接证据
B、物证
C、间接证据
D、书证

答案1

解析 本题考查了证据的种类与分类。该知识点的重点是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物证与书证的区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可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匪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这种证据一般要既能证明法律关系事实又能证明法律关系主体。间接证据是指无法单独证明待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案中的信件能够单独证明赵某向金某借款的事实,属于直接证据,而不是间接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将证据分为七种法定形式,司法考试的重点在于物证与书证的区分。书证是指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物证是以其存在、外形、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证人证言是证据的另外一个种类,其含义是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的表现形式除了当庭的口头陈述外,还有向法庭出示的书面证言。本案中,刘某具有证人的身份,其出具的证明应当是证人证言,这种证人证言即使是以其书面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也不是书证。D选项具有很大的干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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