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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动产无权处分行为在物权法上的效果。(北京大学2002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简述动产无权处分行为在物权法上的效果。(北京大学2002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admin
2016-06-13
27
问题
简述动产无权处分行为在物权法上的效果。(北京大学2002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选项
答案
动产无权处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包括两个层次:作为债的关系的无权处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以及作为债的履行的物权的变动。只有后者涉及物权法上的效果。我国规范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51条和《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如果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没有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无效。但是作为法律根据的并不仅限于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影响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原因包括:合同行为的无效以及物权转移中的瑕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所有权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获得所有权,则转让行为有效,相对人获得动产所有权。如果所有权人未予追认,根据民法的其他规定相对人并非完全不能取得所有权。具体论述如下:在一般情况下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该合同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其他因素,无权处分人和相对人之间达成转让合意.虽然无权处分人没有处分权,但是不妨碍合同成为生效合同,在此情况下,如果相对人不知并且不可能知道合同可能存在无权处分的瑕疵。根据动产转移的相关规定,动产交付转移,在交付的瞬间,相对人基于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如果当事人在转移的瞬间明知或者因为重大过失应当知道而未能知道无权处分的情况,相对人不得基于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所有权仍然保留在所有权人手中,合同的有效并不能当然导致履行行为的有效,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相对人和无权处分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所有人可以同时主张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主张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无效导致物权的转移无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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