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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
admin
2012-12-22
26
问题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请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选项
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C、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乙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
A,C
解析
本题和2007年试卷二第53题的考点是相同的:在犯罪进行中加入进来的人和前面的行为人构成共犯。这种共犯叫做承继的共犯。本题中,乙明知甲正在进行抢劫行为,仍然帮助甲取财,因此构成抢劫罪的共犯。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承继的共犯对其加入以前的非共同犯罪行为不承担责任,因此乙不必对丁的重伤和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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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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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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