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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原为解放军边防某团连长,退伍后,高某为追求物质享受潜逃至与我国处于敌对状态的甲国,并为该国当局提供了有关其所服役部队的建制、武器装备、军事布防等重要军事情报,后被甲国遣返回国。高某的行为构成( )。
高某原为解放军边防某团连长,退伍后,高某为追求物质享受潜逃至与我国处于敌对状态的甲国,并为该国当局提供了有关其所服役部队的建制、武器装备、军事布防等重要军事情报,后被甲国遣返回国。高某的行为构成( )。
admin
2009-04-23
32
问题
高某原为解放军边防某团连长,退伍后,高某为追求物质享受潜逃至与我国处于敌对状态的甲国,并为该国当局提供了有关其所服役部队的建制、武器装备、军事布防等重要军事情报,后被甲国遣返回国。高某的行为构成( )。
选项
A、间谍罪
B、投敌叛变罪
C、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D、叛逃罪
答案
2
解析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三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在我国进行间谍活动,其中,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本案中,高某并未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也没有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故高某不构成间谍罪。A项错误。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敌人捕俘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本案中,高某主动投奔敌方,向敌方提供了有关其所服役部队的建制、武器装备、军事布防等重要军事情报,其行为已构成投敌叛变罪。而高某在投敌叛变后,向敌方提供军事情报的行为并不需要单独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因为投奔敌人营垒或屈膝投降后,没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很难认定为投敌“叛变”,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是“叛变”的表现形式,换言之,投敌叛变罪本身就包括了犯罪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的要件。因此,对上述情况宜认定为投敌叛变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恶劣,没有必要实行数罪并罚。故B项正确、C项错误。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了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高某为退役军人,不符合本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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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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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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