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李四事前经过谋划,决定在村外50里的一个偏僻地段对过往的单身女性实施抢劫。不料在对其中一位妇女下手时,被其逃脱报警。在案件审查起诉后,张三委托了其哥哥张大作为其辩护人,而李四则委托了律师刘大作为其辩护人,则下列关于张大和刘大诉讼权利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admin2009-04-23  25

问题 张三和李四事前经过谋划,决定在村外50里的一个偏僻地段对过往的单身女性实施抢劫。不料在对其中一位妇女下手时,被其逃脱报警。在案件审查起诉后,张三委托了其哥哥张大作为其辩护人,而李四则委托了律师刘大作为其辩护人,则下列关于张大和刘大诉讼权利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一项?

选项 A、张大向被害人取证,要得到人民检察院和法院的许可,而刘大向被害人取证只要得到被害人同意即可
B、张大向证人取证要得到证人的许可,而刘大可以直接向证人取证
C、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张大在得到人民检察院许可后,可以会见在押的张三;而刘大会见在押的李四不需要得到人民检察院的许可
D、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张大和刘大会见在押的被告人都需要得到人民法院的许可

答案4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因此选项C应当选。D选项不应选。《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此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取证,只要得到他们的同意即可,不需要得到人民检察院的许可。若辩护律师想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应当分诉讼阶段的不同得到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同意。而其他辩护人则不论是否得到证人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同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因此A选项错误不应选。同理,B选项也不应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Jn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