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将其房屋出租给王某,在王某租赁期间,阳台上的花盆坠落致使从楼下经过的隋某受伤,花去医疗费等2000余元。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admin2009-04-14  23

问题 胡某将其房屋出租给王某,在王某租赁期间,阳台上的花盆坠落致使从楼下经过的隋某受伤,花去医疗费等2000余元。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选项 A、由胡某承担,因为胡某是房屋的所有人
B、由王某承担,因为王某是对房屋进行直接管理的人
C、由胡某和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D、由胡某和王某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2

解析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般而言,建筑物的所有人是最直接的对建筑物进行管理支配的人,是该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但是当建筑物的所有人与实际占有、管理人不一致时,就要具体分析责任人。本题中,尽管胡某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在租赁期间,其并不直接占有、管理房屋,房屋实际上由王某进行直接管理,因此,应当由王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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