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伟康房地产公司诉大未来房地产公司不履行合同一案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2日一审终结,法院判决被告大未来房地产公司败诉,应在3个月内赔偿伟康房地产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大未来房地产公司既不上诉,也不履行生效判决。经伟康房地产公司申请,常

admin2016-01-16  38

问题 常州市伟康房地产公司诉大未来房地产公司不履行合同一案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2日一审终结,法院判决被告大未来房地产公司败诉,应在3个月内赔偿伟康房地产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大未来房地产公司既不上诉,也不履行生效判决。经伟康房地产公司申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依法对被告大未来房地产公司强制执行。经查,大未来房地产公司亏空严重,现仅有办公楼一座,价值150万元,小汽车一辆,价值20万元,大卡车两辆,价值30万元。总价值约200万元。人民法院对大未来房地产公司的办公楼、汽车进行了查封和扣押。后大未来房地产公司为了能继续照常营业,向法院提出在不影响价值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被查封的办公楼,被人民法院拒绝。被扣押的汽车加入了人民法院的司机班,负责接送法院工作人员上下班。1年后,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查封、扣押的大未来房地产公司的财产进行变价,所得价款用来清偿大未来房地产公司对申请执行人伟康房地产公司的债务。人民法院执行庭在争得院长同意后,自行将办公楼估价为100万元,小汽车和大卡车共估价为50万元,变卖给了法院的关系户大伟实业公司,并约定先交付对方使用,待1年后再付款。请结合案请分析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哪些不妥之处?

选项

答案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 (1)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当仅对大未来房地产公司的办公楼进行查封即可,不应当扣押其汽车,这侵犯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对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果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大未来房地产公司继续使用办公楼以维持经营,从而恢复偿债能力。 (3)对于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但无论是谁保管,都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财产。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是不对的。 (4)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5)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6)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以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做法不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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