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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试论述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admin
2022-03-17
30
问题
试论述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选项
答案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对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犯罪对象是公款,即公共财产中呈货币或者有价证券形态的那一部分,其中包括人民币、外国货币、支票、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后者直接代表一定数额的货币,是证券形式的货币财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便利条件,其中既包括利用本人直接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条件,也包括行为人因其职务关系而具有的调拨、支配、使用公款的便利条件。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挪用,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1)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二者在犯罪客体、主观故意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等方面有相同和相似之处,其主要区别是:其一,犯罪的客体不完全相同。二者虽然都侵犯了公款的所有权,但具体来说前者侵犯的是公款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后者侵犯的是公款的所有权整体。其二,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的对象原则上是公款,也包括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后者的对象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其他公物。其三,行为方式不同。前者从性质上说是暂时占有、使用公款;后者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非法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其四,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以暂时占有、使用公款为目的;后者则以永久性不法所有为目的。 (2)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二者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挪用,在主观要件、犯罪对象等方面也有许多相同和相似之处。当挪用的对象均为救灾、抢险、防汛等特定款物时,其主要区别是:其一,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后者是行为人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实施挪用特定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二,挪用的用途不同。前者是公款私用;后者是公款公用。其三,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后者的主体主要是经手、管理国家救灾、救济款物的财会人员或有权调拨特定的7项款物的人员。其四,主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的目的是归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的目的是归单位使用,如果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 (3)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二者在主观和客观方面有许多相同和相似之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并且都有使用资金的目的;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其主要区别是:其一,犯罪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公款(也包括特定公物);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侵犯了单位资金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其二,客观方面不同。前者的行为表现仅限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后者不但表现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还包括借贷给他人。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受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以本罪定罪处罚;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人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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