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公司因遗失一张银行转账支票,向票据支付地甲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甲区人民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公告后,益达公司向甲区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下列关于益达公司申报权利及其处理的表述,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4-10-16  18

问题 华夏公司因遗失一张银行转账支票,向票据支付地甲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甲区人民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公告后,益达公司向甲区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下列关于益达公司申报权利及其处理的表述,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益达公司只能在甲区人民法院确定的公示催告期间内申报权利
B、甲区人民法院对益达公司的申报权利可由审判员独任审查
C、甲区人民法院只能对益达公司申报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是否同一作形式审查
D、益达公司可以在甲区人民法院作出无效判决前申报权利

答案B,C,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30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234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231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申报仅作申报票据与公示催告票据是否同一的形式审查,而不作票据实质权利归属的审查,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特别提示:本题中,选项A与选项D是意思矛盾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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