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中,乙所行使的权利属于抗辩权的是:

admin2012-09-16  41

问题 下列情形中,乙所行使的权利属于抗辩权的是:

选项 A、债务人乙经过债权人甲的同意,将债务全部转让给丙。后来,由于丙不履行债务,甲请求乙对自己清偿债务,乙予以拒绝的行为
B、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丙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1年后,甲请求保证人乙承担保证责任,乙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予以拒绝的行为
C、甲欺诈乙订立买卖合同后,甲请求乙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乙则起诉请求撤销买卖合同的行为
D、甲因买卖合同对乙享有600元金钱债权,乙因消费借贷对甲享有600元金钱债权,双方的债权均已到期。一日,甲请求乙支付600元,乙声称“你欠我的和我欠你的,现在一笔勾销”

答案B

解析 所谓抗辩权,指法律规定的,旨在延缓请求权行使的权利。与抗辩权应予区分的是“抗辩”。“抗辩”的外延宽于“抗辩权”。除包含抗辩权以外,“抗辩”还包括否认请求权成立的主张、认为请求权已消灭的主张。后者民法上一般称为“否认权”。民法上的“抗辩权”采狭义理解,主要包括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A选项中,甲对乙不存在有效的请求权。乙的拒绝属于行使否认权的行为,不是行使抗辩权的行为,A项错误。B选项中,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债权依然存在,债权人甲请求保证人乙承担保证责任时,根据民法理论,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因此,保证人乙以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属于行使抗辩权的行为,B项正确。C选项和D选项中,针对债权人的请求权,乙行使撤销权和抵销权的行为属于形成权的行使,C项错误、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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