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三第23题)
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三第23题)
admin
2015-04-23
36
问题
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三第23题)
选项
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D、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
答案
C
解析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以及《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可知,作为法定扶养权利人的夫妻一方,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甲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时,乙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据此,选项A正确。
其次,《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所谓的“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本题中,乙患重大疾病丧失生活能力,应认定为属于需要扶养的成员,甲应当支付扶养费,在其拒绝支付时,可认定构成遗弃家庭成员。乙可申请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据此,选项B正确。
再次,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知,法律并没有赋予夫妻一方请求多分财产的权利,选项C错误,本题为选非题,当选。
最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及第45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可知,本题中,甲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乙,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据此,选项D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K6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李某、赵某互发的电子邮件中,属于要约的有:()。设李某的电脑上本染有病毒,但李某不知情。赵某问有无病毒是否需要杀毒时,李某说使用多年从未感染过病毒。结果赵某在使用时病毒发作,硬盘被锁死,整台电脑报废。则下列对于损失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甲、乙发生口角,乙将甲房屋的门窗砸坏。甲起诉要求乙赔偿财产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甲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生效后,甲认为自己不仅财产上受到损失,精神上也受到损害,于是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因该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关于本案,以下何种观点是正确的?
甲、乙、丙、丁四个企业于2006年2月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净资产为600万元。2006年4月6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作出下述3个决定: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了丁企业的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
南京某国有纺织企业因经营不善而于2002年5月请求宣告破产,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后发出公告,后该企业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问以下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押权人享有以下哪些权利?
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敖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
红旗中学为了迎接建校50周年庆典,特委托某工艺美术院设计校徽,双方约定校徽著作权归红旗中学所有,工艺美术院在接受委托后组织实施中,因自己的设计人员设计稿不尽如人意,遂又委托在某广告公司工作的李某设计校徽,但对著作权的归属未约定。后工艺美术院将李某的作品交给
如果万泉公司在万泉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该公司拖欠货款,且双太公司参加诉讼,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那么下列关于法院管辖权的表述正确的是:()如果双太公司同时查明万泉公司未按约定出资,那么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李某与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李某租用于某的房屋,合同履行期间,于某又将出租房屋出售给王某,王某因急需利用此房经营,要收回李某租用的房屋,那么,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下列哪一情形,不能必然引起共同诉讼?()
随机试题
50岁妇女,上环15年,月经紊乱1年,停经3月,子宫出血10余天,淋漓不净,有潮热,阵汗2月。PV:外阴阴道正常,宫颈光,子宫水平位,正常大小,双附件未及肿物。
耳是心灵之窗,耳部结构细微复杂,重要结构大多隐藏在颞骨内,CT扫描前应详细了解,临床资料和检查要求。耳部CT扫描范围是
母乳中钙磷比例为:
双合诊指的是()
心房和心室不会同时收缩的生理基础是()。
在我国,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新左派运动】武汉大学2005年世界现代史真题;苏州大学2014年世界史专业基础综合真题
奥苏伯尔认为学校里的学习必然是有意义学习。
两个递增序列A和B的长度分别为m和n(m<n且m与n接近),将二者归井为一个长度为m+n的递增序列。当元素关系为(),归并过程中元素的比较次数最少。
Usingtheinformationinthetext,completeeachsentence14-18withanexpressionfromthelistbelow.Foreachsentence(14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