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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向新天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预售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并向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不久,新天房地产公司又瞒着方某将同一套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林某。房屋建成以后,新天房地产公司向林某交付了该套房屋的钥匙,并办妥了交房人住手续。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方某向新天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预售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并向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不久,新天房地产公司又瞒着方某将同一套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林某。房屋建成以后,新天房地产公司向林某交付了该套房屋的钥匙,并办妥了交房人住手续。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dmin
2010-06-20
29
问题
方某向新天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预售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并向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不久,新天房地产公司又瞒着方某将同一套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林某。房屋建成以后,新天房地产公司向林某交付了该套房屋的钥匙,并办妥了交房人住手续。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选项
A、方某办理预告登记后即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林某应向方某返还房屋
B、因为新天房地产公司已向林某交付房屋,且林某为善意,所以该套房屋归林某所有
C、方某办理的预告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D、方某应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才能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
C,D
解析
依房屋预售合同,买方有权请求卖方在房屋建成后向自己交付房屋,但这一权利在性质上为债权,不能对抗第三人。《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由此,方某办理的预告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林某的效力,林某即使已经占有该房屋,也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选项C正确,选项B错误。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将来实现物权,其本身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方某应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后及时申请登记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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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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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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