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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请回答
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请回答
admin
2018-03-23
19
问题
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请回答以下问题:(2016年卷三第89~91题)
甲在2013年11月将自己对乙已取得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①
选项
A、甲的行为将导致其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B、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丁取得最高额抵押权
C、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
D、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任何债权均不得转让
答案
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最高额抵押。《物权法》第204条规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依照物权法第206条确定之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甲、乙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且并无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约定,所以甲的行为不会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故C项正确,A、B项错误。从上述《物权法》第204条规定中可以知道在债权确定之前,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只是最高额抵押权不会随之转让,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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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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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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