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日,王刚起诉其子王小刚给付赡养费,案件由甲市A区法院一审作出王小刚每月给付王刚赡养费500元的判决。2010年12月8日,王刚又到乙市B区法院提交起诉状,诉称自己患有疾病,要求每月赡养费增加到1000元。乙市B区法院的下列做法,哪些是不正确

admin2014-11-25  27

问题 2010年8月1日,王刚起诉其子王小刚给付赡养费,案件由甲市A区法院一审作出王小刚每月给付王刚赡养费500元的判决。2010年12月8日,王刚又到乙市B区法院提交起诉状,诉称自己患有疾病,要求每月赡养费增加到1000元。乙市B区法院的下列做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选项 A、应当作为新案件处理
B、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不予受理
C、按申请再审处理
D、告知王刚只能由双方协商解决

答案B,C,D

解析 对于一般案件,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再起诉的,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不予受理,如果裁判确有错误的,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如果发现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当事人申请撤诉,法院准予撤诉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可以受理。具体到本案,根据《民诉意见》第152条的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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