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体餐馆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对餐馆门面进行装修。该餐馆经人介绍决定由某艺术学院教师李某承揽该项业务,并与之签订了一份餐馆门面修缮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由餐馆提供有关修缮材料,李某负责按照双方议定的施工图进行门面装修,李某更改设计图须经餐馆同意。此外,合同还

admin2022-12-27  39

问题 某个体餐馆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对餐馆门面进行装修。该餐馆经人介绍决定由某艺术学院教师李某承揽该项业务,并与之签订了一份餐馆门面修缮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由餐馆提供有关修缮材料,李某负责按照双方议定的施工图进行门面装修,李某更改设计图须经餐馆同意。此外,合同还对交工日期和报酬等有关事项作了规定。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合同规定开始了工作,并如期完成了修缮。可在支付报酬时,双方产生了争议。
问题:该个体餐馆与李某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否受劳动法调整?

选项

答案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共同之处是一方提供的都是劳动行为,也都涉及报酬的支付。对于二者的界限,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应从理论上加以区分,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区分: (1)从当事人构成看,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只能是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另一方只能是作为劳动组织的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不限于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劳务关系的当事人。 (2)从当事人之间关系看,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从权利义务的实现途径来看,劳务关系强调的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发生与劳动过程无关;而劳动关系强调的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体现在劳动过程中。 (4)从劳动的组织及风险责任的承担看,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的安排和管理下,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劳动的。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一般自行安排劳动,也独立承担劳动风险责任。 (5)从稳定性看,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而劳务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6)从报酬支付方式看,劳动关系中,劳动报酬的支付一般按月支付;而劳务费一般一次性或分次给付。 本案中,李某与该个体餐馆签订合同后为餐馆装修门面,他不是该餐馆的成员,与该餐馆没有身份上、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同时,他按照合同规定独立从事修缮工作。与该餐馆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按期交付约定门面后,他则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而与他的具体装修劳动过程无关;装修完毕,并按照约定了结报酬有关事宜后,李某与该餐馆的关系也就终止,并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因此,李某与该餐馆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此外,根据《民法典》第770条第1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可见,李某与该餐馆所签合同应是承揽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李某与该餐馆之间是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等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而不受劳动法调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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