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
2012-08-12
30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
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
答案
A,D
解析
《宪法修正案》第2条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第20条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会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汁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该两条修正案并未确定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所以B不选。C项不是被修改的内容,也不选,综上,本题答案为A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ka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同时宪法又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可以实行不同于内地地区的社会制度,即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因此,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
美国的甲公司是生产汽车润滑油的大型公司,德国的乙公司专营汽车维修养护用品的进出口业务,2003年5月两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采用了CIF贸易术语,甲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于2003年7月完成装运并发货。9月达到了目的港,乙公司在与甲公司按照买卖合同成交后应在国内
某人委托拍卖公司将其一套商品房进行拍卖。拍卖中王某是最高应价人,拍卖师击槌确认成交,但委托人却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理由是最高应价未达到拍卖底价。王某反驳说拍卖师没有事先说明有保留价。下列主张中哪些是正确的?()
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中国甲公司进口一批日产空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甲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3年7月10日至7月20日,由承运人所属的“安远”号货轮承运上述货物。“安远”号在装货港外锚地因遇大风走锚与另外一艘在锚地待泊的货轮相撞,使“安远”号不能如期装货。“安
居住在甲国的一乙国公民死于甲国,在丙国遗有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的继承在丙国法院进行诉讼。丙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乙国法;乙国法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甲国法;甲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丙国法
甲国在乙国领土内发射×卫星,×卫星在发射后偏离轨道,撞到丙国的民用航空器,丙国应向()请求赔偿,丙国是否需证明损失是行为者故意造成?()
根据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法官的下列行为哪些应该禁止?
国际社会根据《罗马规约》成立了国际刑事法院,下列有关该法院说法正确的是:
刘法官于2002年4月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退休,在2003年5月,他可以从事下列哪种行为?
随机试题
唐某追击窃贼时,猛然被人拉住。唐某着急没有回头看,误认为拉自己的人是窃贼的同伙,就用砖头砸过去,对方被砸倒在地(后经鉴定构成重伤)。唐某继续追击窃贼,事后发现,被砸伤的是来帮自己的邻居。唐某的行为属于:
我国标准抗A和抗B血清效价要求在
婴儿腹泻轻度脱水,累积丢失补充液量是婴儿腹泻重度脱水,累积丢失补充液量是
(2009年)曲面x2+y2+z2=2z之内以及曲面z=x2+y2之外所围成的立体的体积V为()。
地震区土石坝填筑料为无黏性土,其压实要求在浸润线以上材料的相对密度不低于()。
我国目前财政资源配置的主体是()。
张明的家离学校4千米,他每天早晨骑自行车上学,以20千米/时的速度行进,恰好准时到校。一天早晨,因为逆风,他提前0.2小时出发,以10千米/时的速度骑行,行至离学校2.4千米处遇到李强,他俩互相鼓励,加快了骑车的速度,结果比平时提前5分24秒到校。他遇到李
请使用VC6或使用【答题】菜单打开考生文件夹pmj3下的工程proj3,其中包含源程序文件main.cpp和用户定义的头文件Array.h,整个程序包含有类Array的定义和主函数main的定义。请把主程序文件中的Array类的成员函数MinTwo()的定
Noonewhoreadsthenewspaperscandoubttheseriousnessofcrimeinthiscountry.Notaday【C1】______withoutnumerousrobber
这是一个需要再三考虑的重要决定。
最新回复
(
0
)